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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招募|QLF32004招募实体瘤患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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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1 0 小曲 发表于 2023-1-18 10:25:56 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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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试者招募(4)



项目介绍

注射用QLF32004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、耐受性、药代动力学以及初步有效性的Ia期临床研究。

QLF32004介绍

QLF32004 为重组抗人 PD-L1 人源化单克隆抗体-IL-15/IL-15Rα 融合蛋白,可特异性地结合人 PD-L1 和 IL-15 受体蛋白。
QLF32004 在 PD-L1 抗体的靶向作用下会富集到肿瘤微环境中,而 IL-15 会调节T 细胞、NK 细胞等活性,促进其杀伤肿瘤活性从而达到抑制肿瘤生长的目的。QLF32004 可能单独或联合其他药物(如免疫检查点类药物或其他靶向药物等)用于恶性肿瘤的治疗。期望获得比 IL-15融合蛋白治疗更高的应答率,进而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。拟定适应症实体瘤,包括晚期肺癌、肾细胞癌、结直肠癌、卵巢癌、前列腺癌、膀胱癌等。
IL-15 是一种多效性细胞因子,具有广泛的免疫调节活性,能够参与调节多种免疫细胞的存活、增殖与功能,激活、维持和扩增 CD8+记忆性 T 细胞,而不激活调节性 T 淋巴细胞(Tregs),故 IL-15 具有显著的抗肿瘤生长活性。
PD-L1全称叫做细胞程序性死亡-配体1,是人体内的一种蛋白质,目前在临床上刚刚兴起的抗肿瘤的免疫治疗方式,PD-L1的单克隆抗体能够使人体内的CD8+T细胞被重新激活,在肿瘤的微环境中会有活化的T细胞大量聚集,从而启动人体的抗肿瘤免疫反应。

参加标准

1.年龄:18-75 岁(包括端值),男女均可。
2.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,经标准治疗失败,或无标准治疗方案,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。
3.(剂量递增阶段)根据RECIST 1.1 版,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;(PK 扩展阶段)根据RECIST 1.1 版,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(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,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,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)。
4.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(ECOG)评分0-1 分
5.预期寿命≥ 12 周。
6.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(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 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、细胞生长因子、集落刺激因子(G-CSF)、rhTPO 等,也不允许进行保肝治疗)。定义如下:a) 嗜中性粒细胞计数(ANC)≥ 1,500/mm3 (1.5 × 109/L);b) 血小板计数(PLT) ≥ 75,000/mm3(75 × 109/L);c) 血红蛋白(Hb)≥ 8.5 g/dL(85 g/L);d) 血清肌酐 ≤ 1.5 倍正常值上限(ULN)或肌酐清除率 ≥ 50 ml/min;e) 总胆红素(BIL)≤ 1.5×ULN,肝转移患者或肝癌患者应≤ 2×2×ULN;f) 谷草转氨酶(AST/SGOT)或谷丙转氨酶(ALT/SGPT)水平 ≤ 2.5×ULN,肝转移 患者或肝癌患者应≤ 5×ULN;g) 凝血功能:凝血酶原时间(PT)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(APTT)≤ 1.5×ULN, 国际标准化比值(INR)≤ 1.5×ULN;
7.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(男性和女性)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(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);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;
8.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,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。

排除标准

1.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;或者对既往对蛋白类药物发生过≥3 级过敏反应。
2.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化疗、放疗、生物治疗、内分泌治疗、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,除外以下几项: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;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(以时间长的为准);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。
3.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。
4.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。
5.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(强的松>10mg/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)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;除外以下情况:使用局部、眼部、关节腔内、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;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(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)。
6.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,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、白介素-2、干扰素等。
7.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(不包括穿刺活检)或出现过显著外伤,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。
8.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,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;
9.有无法控制的大量渗出液(胸腔、心包、腹腔)的患者;
10.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≥ 3 级irAE 或≥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;
11.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.0 等级评价≤1级(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,如脱发、2级外周神经毒性、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);
12.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(包括但不局限于:自身免疫性肝炎、葡萄膜炎、肠炎、肝炎、垂体炎、血管炎、肾炎、甲状腺功能亢进、甲状腺功能降低[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受试者可纳入];受试者患有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、银屑病、脱发、I 型糖尿病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,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;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则不能纳入);
13.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者(除外不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纤维化);
14.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(艾滋病);
15.活动性乙型肝炎(HBsAg 阳性且HBV-DNA>500 IU/ml 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[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/ml 时]),活动性丙型肝炎(HCV 抗体阳性但HCVRNA<研究中心检测下限的患者允许纳入);
16.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,包括但不限于:
a)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,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、Ⅱ-Ⅲ度房室传 导阻滞等;
b) 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、充血性心力衰竭、主动脉夹层、脑卒 中或其他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;
c) 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(NYHA)心功能分级≥II 级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 (LVEF)<50%;
d)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;
17.有活动性感染,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;
18.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;
19.已知患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、酗酒或吸毒史;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,包括癫痫或痴呆;
20.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,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,或干扰研究结果,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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